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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清时期黔西南的“土流并治” 与赋役征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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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


相比于明朝在西南地区的流官官府更多地因循原土司的统治方式, 清朝则致力于将边疆地区传统的社会结构制度化, 纳入国家的统一管理, 将部分“营” 改为“里” 的同时, 也使“ 营长”由宗支继承变为流官指派。这实则意味着赋役征收方式的转变, 将本应“纳租于主” 的公田造册升科, 按“分” 纳赋。而流官简单地以汉族中的租佃、主佃、乡保等观念来看待土司、土目与其所辖民众之间的关系, 忽视了改土归流以后, 当地民户在向流官州县纳赋应役的同时, 土司、土目对其的需索、派累依然存在, 其只有通过赎买村寨的方式才能买断土司的派累之权。或许, 在国家与土司博弈的情况下, 对于普通民户而言, “土流并治” 的内涵更多的是双重负担的并存。

作者:

张楠林

作者单位:
年.期:页码 2019.1:0-0
中图分类号:
关键词: 黔西南 土司 土流并治 赋役征收
英文关键词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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